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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田家庵区远丽蔬果销售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8号
来源:乐鱼网官方网    发布时间:2024-02-02 08:53:52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泉新 村老龙眼菜市场180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2022年10月27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淮南市田家庵区洞泉新村老龙眼菜市场1808号李远丽经营的田家庵区远丽蔬果销售中心销售的“韭菜”做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站”下载并打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并于2022年12月2日现场送达当事人签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57、《检验报告》№:FCX2200110528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谢士广(执法证号:)、何婷婷(执法证号:)负责对该案查处。2023年1月12日在龙泉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10.00kg,全部售完包含抽检人员依法抽检购样3.00kg,无剩余。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进价6.00元/kg,售价7.00元/kg,货值金额67.00元,违法来得到的7元。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已采取公告召回。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XC57)一份,证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2022年10月27日)进行抽检,抽样数量3.00kg的事实;

  2.《检验报告》(№:FCX220011052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5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不合格“韭菜”的货值金额67.00元,违法来得到的 7.00元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主动予以召回的事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及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二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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